帮母亲自杀”获刑3年上诉:要求判我死刑!
帮母亲自杀”获刑3年上诉:要求判我死刑!
2022-01-14   阅读:457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戴真作出判决认定其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让这起案件进入大众视野是它背后带有悲剧色彩的故事,以及被告提出上诉却要求判自己死刑的诉讼请求。
     帮母亲自杀”获刑3年上诉:要求判我死刑!

  案件发生在2020年1月10日的晚上,母亲范荣在女儿戴真的帮助下,从小区居民楼十层跳下,实施了自杀行为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九个小时后戴真拨通了报警电话。

  根据戴真的供述,范荣已经数次明确表示了自己自杀的意愿,甚至有过抱怨戴真不协助自己自杀,并已经写下了遗书并且交代过自己的后事,之前也有过尝试自杀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从多个角度印证她有自杀的意愿。在楼道的监控画面中所显示的也是范荣和戴真资源走上了十楼,范荣自愿进行了跳楼自杀,并没有被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迫从而进行自杀行为。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戴真在母亲自杀的过程中拿来了目前自杀所需的板凳,繁荣的自杀的是踩着凳子站上了椅子,身子面对着窗户,双手也往外伸,而戴真负责抱着范荣的腿,一点一点缓慢地往下送,直到再也抓不住范荣的腿为止,这些行为可以很确定,戴真在范荣自杀的过程中起到的是帮助的作用,也就是说戴真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他人自杀。

  帮助他人自杀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一种,但是属于一种从轻的情节,根据《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戴真被刑事居留后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也对戴真涉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给出了意见:被鉴定人戴真具有人格障碍,涉案前处于急性应激反应状态中,作案时,受人格障碍和精神疾病共同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认定戴真的帮助自杀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同时鉴于戴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事裁定书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1年1月4日判决做出后戴真却表示自己要提出上诉,一般的被告人提出上诉都是为了相对减轻刑罚,但是戴真提出上诉确实因为认为自己“杀死了母亲”要求对自己改判为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也是上诉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上诉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是自诉人决定上诉的,不受此原则的限制。在本案中戴真作为被告人提出上诉,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判处自己死刑的上诉要求难以实现。

  在戴真的父亲去世后,戴真于母亲范荣相依为命同时也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范荣的身体不好同时还经常做噩梦,长期有自杀倾向,戴真在这样的环境下也多少以为帮助母亲自杀可以缓解母亲的痛苦。在最后抓着范荣脚踝的刹那间她听到了母亲的抽泣声,戴真也有过动摇是不是要将母亲拉回来,但是她又觉得“就算是我把她拽回来,问题也没有解决。我当时想,我帮不了她,也不能还给她健康的身体,我能做的就是帮她解脱,也帮我自己解脱。”

  于是她松开了手,北京一月呼啸的寒风将范荣最后的呢喃吹的支离破碎,母亲将自己投入了空旷无垠的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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