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民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因其他或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服务质量的下降,可以提起有关的法律诉讼,但不应当成为拖欠或拒缴相关费用的理由。
【案例】
名称: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
案号:(2020)京0115民初2077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1.判令何媚给付供暖费7873.2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何媚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原告委托人
【案件详情】
被告何媚系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保利茉莉公馆5号楼02-1501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1.22平方米。采暖费标准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2698.8元/采暖季。何媚欠缴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欠缴费用合计7873.2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律师意见】
华远意通公司与何媚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华远意通公司实际已为何媚提供了供热服务,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现华远意通公司已为何媚提供了供热服务,何媚应当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现何媚抗辩称,华远意通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将其阀门关闭再未供暖,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关于何媚主张暖气漏水造成的损失一项,因其所提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关于暖气漏水维修一事,何媚每次报修,华远意通公司均派人上门检修,关于费用承担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现何媚房内暖气漏水部位为自用采暖设施,因此,何媚应自行承担维修更换的费用,故对何媚主张华远意通公司不尽检修服务义务一项,不应予以采纳。
【胜诉判决】
被告何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787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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