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立了遗嘱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遗嘱继承纠纷】立了遗嘱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2022-01-26   阅读:937   

 

【前言】

  随着人们对遗嘱观念的变化,立遗嘱也呈年轻化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立遗嘱合理的规划自己的财产,立遗嘱的益处有很多,例如立遗嘱最大限度的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有利于减少继承的纠纷,那当遗嘱人立了遗嘱,他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法律上合法有效的遗嘱有哪些呢?我们看一下《民法典》中的规定。

 

【案例】

  名称:董某1等与董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1民初9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求:

  1、对被继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决上述房屋由董某1一人继承所有。

  2、对被继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决上述房屋由董某2一人继承所有。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国龙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雅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立了遗嘱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件详情】

  原告董某1、董某2,被告董某3。被继承人董某4与董某5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某3、次子董某2、女儿董某1。董某5于2012年8月10日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X2号和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X1号房屋系董某4与董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5去世后,董某4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经法院调解,出具(2017)京010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均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全部由被继承人董某4继承所有。董某4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信德公证处订立遗嘱,写明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X1号房屋由董某1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X2号由董某2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对董某4的遗嘱予以公证。2019年8月31日,董某4去世。

  被告董某3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认为被继承人董某4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无效,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董某4与其配偶董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5去世后,经董某4与原、被告协商调解,诉争房屋由董某4继承。董某4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后订立公证遗嘱,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指定由原告董某1个人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指定由原告董某2个人继承。所以,董某4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胜诉判决】

  一、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由原告董某1继承;

  二、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房屋由原告董某2继承;

  三、董某4名下存款二万五千四百四十四元二角八分由原告董某1继承;

  四、原告董某1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元,原告董某2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元,被告董某3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原告董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2及被告董某3分得的上述款项;。

  五、驳回原告董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董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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