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0日北京开往南宁的列车上,一女子报警称遭陌生男子猥亵。原来,男子何某见女孩年轻貌美,便借口帮她盖被子企图猥亵。该女子在睡觉时感到有人动她被子,睁眼看到对面铺的男子坐在身旁,还问她能不能亲一口。最终,何某被移交武昌站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行政拘留;猥亵构成犯罪时,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判断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的行为进行区分,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视作为犯罪。
在此案件中,男子“盖被子”、企图亲吻女子的行为并不属于猥亵,而属于性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本案中男子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认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行政处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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