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华律师参加《法治进行时》就“电动车爆燃”事件发表看法
王兴华律师参加《法治进行时》就“电动车爆燃”事件发表看法
2022-02-11   阅读:862   

  北京市目前有330多万辆合规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毋庸置疑,电动自行车确实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由于配套的充电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等原因,给市民朋友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在2021年1月到7月之间,全国的电动车爆燃事件就高达6400多起,即平均每月都有超过900起这种突发事故,80%以上都是在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的,而事故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锂电池爆燃造成的。
        王兴华<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参加《法治进行时》就“电动车爆燃”事件发表看法

  为了避免危险,小区物业表示,首先要落实电动车不入楼这项政策,电动车这一块老旧小区表现的比较集中的是停车地没有,充电位不足,物业公司做的就是加强日常的监督,巡查检查及提醒,在日常检查和排查的过程当中,不免有一些居民对物业的服务,或者对物业的提醒不予理睬,甚至对物业的提醒情绪比较激动,甚至言语过激。那么在防范电动车爆燃问题上,从法律层面能够给物业公司一些什么建议呢?我们来看一下王兴华律师的建议:
      王兴华律师参加《法治进行时》就“电动车爆燃”事件发表看法

  王兴华律师表示,在正常的物业过程中,主要是服务,但是在安全隐患这块,还有很大的管理职责,也有管理的权利,那么物业公司遇到有安全隐患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告知,物业如果没有告知,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另外对于别人在行为上有安全隐患,物业要进行劝导和制止,在劝导制止之后,如果他人依然不听从,可以给相关公安机关、街道办,或者消防部门进行报告,这样他们是有执法权的,物业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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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大年初三,晚上10点多,朝阳区望京附近某小区发生了火灾,起火点在一层楼梯入口的西南侧,火势凶猛,居民纷纷夺门而逃,这时一个不到20岁的小伙子小瑞在逃生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的结果,小瑞全身多处烧伤,消防事故认定排除了用火不慎和电器故障的原因,但是没有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

  王某是事发这栋楼的一名业主,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结果引发了火灾,随后小瑞的父母找到王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小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对方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王某及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633万元,王某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某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予以改判,对物业公司的责任,三中院认为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花季少年遭遇飞来横祸,让人惋惜,而当事人和物业也承担了大量的赔偿款,许多网友不禁要问了,引发火灾后,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看一下王兴华律师对此问题作出的解答:

  王兴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如果侵权人过失或者是故意,造成其他民事权益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里面大概有两种,一个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另外一个是失火罪,因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出现在失火这方面,这个罪还是比较重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后果上不仅仅有失火,还可能会有其他后果的话,也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消防,因为安全才是首要的,国家还有法律,还有立法对安全这一块越来越重视,大家还是多注意安全问题。

  2021年6月13日7时27分许五里坨西街一居民家中失火,一家三口被困,好在消防员及时赶到,扑灭了大火,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火灾的是叶先生家,叶先生说大火把家里的东西烧得一干二净,无法居住。

  叶先生表示当时不是在电瓶充电过程当中,而是在拔掉电源一个多小时以后,电动车自然爆炸,引起火灾。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叶先生说着火的白色电动车是2019年3月在石景山一家正规商场花了4200元购买的,叶先生认为在没有充电的情况下,电动车电池发生自燃是电池质量问题,电动车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二被告都认为电动车电池在室内爆燃引起火灾与自己无关,经销商认为,叶先生无法出具购买凭证,就无法证明是在他们店里购买的电动车,生产商则认为根据叶先生提供的电动车车牌号查询到,该批次的电动车是裸车销售,只生产了车架,不包含电瓶,也不应该承担电瓶自燃引发的后果。

  本案主审法官张英周表示,究其根本电池本身的质量问题和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尽管生产厂家一口咬定是裸车出售,电瓶是其他合作商后配的,但生产厂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如果仅仅是说应该由经销商来承担这个责任,但是你不能够明确的指证到底是谁,那就相当于你要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兴华律师对此表示,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有一个合格证是非常重要的,买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发票还有购买的程序要留有证据,不要到时候找不到谁是责任方,如果说是因为你违反规定造成的火灾,那是你的问题,如果说确实因为质量问题,那么冤有头债有主,还是能够找到生产厂家的。

  最后,远离危险人人有责,只要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我们就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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