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2022-02-11   阅读:285   

  徐州发布在此发表了关于徐州丰县剩余八孩女性的调查通告,按照之前“徐州发布”目前最新的说法,此次案件中的生育八孩母亲原名为“小花梅”原籍为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在第一次婚姻后已有精神不稳定的情况,在回到家乡后由同乡的桑某带至江苏治病并“找个好人家嫁了”,“小花梅”在徐州丰县和董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并为其生育了八个子女在此期间“小花梅”的精神分裂症进一步加重甚至被董某民用铁链拴在家中,牙齿也因为“牙周炎”而大部分脱落,目前“小花梅”已经被当地的精神病医院收治会诊,董某民因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拘留,桑某与其丈夫时某因拐卖妇女罪被警方拘留。
      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在此次事件中,桑某与其丈夫时某构成的拐卖妇女罪应当发生在所谓的“带小花梅去江苏治病”时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拐卖妇女罪不以最终对妇女进行出卖为入罪条件,只要实际控制了妇女并且有进行出卖的目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桑某和时某也终究难逃法网。

  再此次事件中更大的争议点是聚焦在董某民处,“徐州生育八孩母亲”第一次进入到公众的视线就是一段“小花梅”在冬日穿着单衣被铁链所在屋内的视频,互联网上对于董某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婚姻关系存续关系是否有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相关调查部门以因“非法拘禁罪”将董某民拘留,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目前所揭露的信息中我们不难看出董某民对“小花梅”用铁链进行禁锢的等一系列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拘禁的标准。在董某民长期非法拘禁“小花梅”的时间内是否有对其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解决,另外在此案中“小花梅”在与董某民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就已经出现了精神问题,但是因为在进行登记时表现出的生活水平可以进行自理所以进行了婚姻登记,关于此次登记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认证。

  一、董某民是否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如果实际情况不是媒体报道的董某民通过收留方式与“小花梅”结婚生子,而是花钱购买的,那么董某民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非常低,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该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收买人不阻碍解救、不阻挠妇女跑路,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而事实上从轻减轻之后基本没有什么处罚了。我们进行一组对比,用以判断刑法对收买人行为的处罚是畸轻还是适当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可以判五年。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收购的是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一只就要判十年。

  近几年出现的“深圳鹦鹉案”“江西鹦鹉案”“金华鹦鹉案”,多案被告在不知道所买鹦鹉(甚至是人工驯养的鹦鹉)属于濒危动物的情况下被判了刑,少的一年两载,多的一审判处五年。正因如此,罗翔教授认为“人不如鸟、人不如动物”。借着“小花梅”这个案件,我们希望刑法第十二修正案能够实现对妇女儿童的买卖同罚,加重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二、董某民是否涉嫌强奸?

  董某民与“小花梅”登记结婚,且生育了8个孩子。如果董某民在收留“小花梅”之后登记结婚之前,利用“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没有反抗意识或者无法反抗,与其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而如果董某民在与“小花梅”结婚后,才发生性关系导致“小花梅”生育8个子女。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婚内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的,因此要认定构成强奸,最大的障碍是二人登记结婚的合法外衣。只要二人登记结婚是“小花梅”的真实意愿,原则上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儿育女则是正常的行为。而如果“小花梅”是被胁迫或者在发病期间无意识的状态下登记结婚,且后续无意识反抗或被胁迫发生关系导致生儿育女,则可以认定董某民构成强奸罪。

  三、董某民是否涉嫌虐待或非法拘禁?

  董某民为防止“小花梅”发病时殴打老人小孩,用铁链长期将“小花梅”锁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或虐待?

  单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来看,似乎董某民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再看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的手段包括体罚、打骂、拘禁、有病不治等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如果董某民的手段仅是拘禁、打骂,由于非法拘禁罪与虐待罪都含有拘禁、打骂的手段在内,那么董某民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虐待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而如果董某民除了拘禁、打骂之外,同时还有对“小花梅”有病不治、有饭不给吃等虐待行为,则应当对董某民非法拘禁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小花梅”已经进入专业的医院进行治疗,相关的人员也已经被绳之以法,但是在经历了残酷的拐卖和绝望的生活后,原本属于“小花梅”的人生已经被盘剥殆尽了,在发现一个“小花梅”的同时又有多少像她一样的女孩子在绝望处挣扎,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应当加紧预防,避免此类惨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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