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胜诉案例|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2022-02-16   阅读:672   京云律师
【前言】
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不负责任,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会影响政府履行职能,而且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后续工作的推进。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遇到国家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
名称:刘晶晶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行初2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责令改正具体事项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责令改正具体事项依法答复。
代理律师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案例详情】
原告刘晶晶,被告礼贤镇政府。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申请事项:1、请求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违法制定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责令其予以改正;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认定为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认定申请人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及生活补贴分配对象资格并将其应获得的村集体分红及生活补贴依法按期支付给申请人。但截至目前,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礼贤镇政府于2019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后,调取、审查了《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2018年9月21日,礼贤镇政府经管站通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马坊村经济合作社,要求其就原告刘晶晶反映的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宜予以解答。被告表明其在确认无改正事项的基础上采取了由通知村委会予以当面解答这种间接答复的方式。
 
【律师观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礼贤镇政府对于原告刘晶晶的申请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虽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应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责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刘晶晶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提出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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