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徐州发生了一起离婚争房的案件。鲍先生和孙女士在前几年离婚了,家里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两人在离婚的时候经过约定房子最终归薄先生所有,但是没有及时去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后来孙女士欠了外债,法院查封了孙女士名下的房产准备执行,鲍先生一下着急了,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停止执行。那这房产没过户能算暴先生的个人财产吗?《法治进行时》栏目邀请到了王兴华律师对此事件发表看法。
王兴华律师指出,离婚协议虽然不能改变房屋登记上的所有权,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那就可以视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了另一方。这种赠与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而且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实际上属于一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那分配给鲍先生的财产就不应该属于这个案件中孙女士个人债务所执行的财产。除非是有证据可以证明孙女士是要通过离婚来逃避自己的债务,鲍先生不应当为孙女士的个人债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判断债务人是否通过离婚去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呢?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王兴华律师提出,在法律实务当中,一般是通过两个行为成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的。今天这个案件里面,孙女士是先离婚而欠债;另外一点就是看双方离婚之后是不是还有同居关系,就是大家所说的“假离婚”。在法律上还有一种叫财产混同,如果大家遇到了他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对方的财产转移行为,然后再继续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
王兴华律师特别提示大家要特别注意除斥期间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在发现之后一定要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的权利,如果没有行使这个权利就消失了。夫妻债务通过房产进行转移还是非常常见的。这一点呢也非常考验法官的综合判断能力,还有律师的证据调查能力。所以,大家如果发现这种财产转移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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