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一起发生在重庆的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据了解,田女士和张先生有两个女儿,他们离婚时法院判决大女儿由田女士抚养,二女儿由张先生抚养,离婚之后田女士一直在外地务工,实际上两个女儿都是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的。田女士多次想带走大女儿,但是都遭到了拒绝,后来,张先生干脆起诉了田女士要把大女儿的抚养权要回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田女士提出了上诉,法院二审改判,大女儿的抚养权还是属于田女士。那么法院在判处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上,有没有什么标准?这其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关注?我们来听一下刘亚峰律师对此问题的解答
刘亚峰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作为原则的。其他情况下,法院考虑一是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另一个是尊重已经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自己的真实想法,这样尽可能的减少离婚对于子女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因素判决父母各抚养一个子女。即使法院已经判决了孩子归谁抚养了,抚养权的归属也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存在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二审时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田女士,那田女士可以不让前夫和孩子的奶奶来探望孩子吗?我们听一下刘亚峰律师对此问题的解答
刘亚峰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探望子女另外一方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当首先由双方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对于拒绝协助一方探望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的探望。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如果父母或者母亲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异对于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上应本着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理念进行友好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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