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变成一个社会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能为孤寡老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又能使得扶养人获得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就一定能达成共赢么?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因为养老和财产问题尚且矛盾不断,遗赠人与扶养人如果出现矛盾,又该如何处理呢?
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陈女士(以下内容中皆为化名)最近遇到了一件棘手的问题。
自己被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爷爷奶奶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回陈女士为其翻建的新房子。
原来陈女士的爷爷奶奶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于是收养了陈女士的父亲和姑姑。
但是,因为爷爷奶奶住的老房子年久失修、阴暗潮湿,所以陈女士一直想为爷爷奶奶翻盖房屋,改善居住环境。
又因为陈女士跟爷爷奶奶住在一个村里,照顾比较方便,所以,陈女士和爷爷奶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陈女士来负责爷爷奶奶的生养死葬,并出资翻盖老房子,翻盖的新房子为爷爷奶奶留两件供其居住生活,剩余的房间由陈女士支配,等爷爷奶奶百年之后房子过户归陈女士所有。
但是,陈女士没想到,才过了两年,爷爷奶奶就听了姑姑的话,找了律师要起诉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自己出资翻盖的新房子也要落到姑姑手里了。
被起诉的陈女士一头雾水,因为没有被起诉的经历,陈女士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办。
爷爷奶奶有姑姑帮助,还聘请了专门的律师。
为了不让自己花钱翻盖的新房子落到姑姑手里,经过朋友介绍,陈女士找到了专门处理房产纠纷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在与陈女士沟通后,京云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就遗赠扶养协议和房屋提出了初步意见和方案。
陈女士在听取了京云律师的建议后,将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办案过程
案件经历五诉五审,京云律师成功帮助被告维权 。
原告先后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提起了五次诉讼。
我方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应诉答辩。对于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虽然我方积极行使赡养义务,但是原告现已不再由我方照顾,且原被告双方矛盾严重,违背了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初衷,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随后,原告就陈女士翻盖的新房的权属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京云律师抓住涉案房屋是完全由被告出资建设,被告因新建而原始取得涉案房屋,原房屋已经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拆除而灭失,原告主张其使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这一关键点作为代理意见积极向法院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以为案件就此落下帷幕,没想到原告更换律师和案由,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再次起诉。
京云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写到两点:
一是所有权系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完整物权,原告主张的排除妨害请求是主张使用权,使用权包含在所有权内,原所有权诉讼已被裁定驳回,因此本案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完全正确的。
二是原告主张使用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涉案房屋是完全由被告出资建设,被告因新建而原始取得涉案房屋,原房屋已经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拆除而灭失,原告主张其使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原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矛盾严重解除的,并非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原告在起诉中有关协议解除就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的表述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在京云律师的积极辩护下,最终原告方在经历了以排除妨害请求权为案由的一审、二审后,依然均以败诉告终。
京云律师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受遗赠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而言,受遗赠的财产和遗赠扶养协议是相辅相成的,但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订立的,因此,不同的遗赠扶养协议,房屋受遗赠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因此,遇到关于类似问题寻找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