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职业打假合不合法?
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职业打假合不合法?
2022-04-25   阅读:842   京云律师

  人类社会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搏击战已有百年历史。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业革命后的西方国家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的地点。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自此起源,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秩序的默认中打假行动也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去年,重庆的王女士通过网络销售自制粉蒸肉,一位姓邵的买家先买了三份,又说单位回购,一次性买了150份。随后,邵某以食品未贴生产信息标识为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共计四万多元。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重庆多家小作坊、副食店都被邵某起诉过,有一家小超市还被多次起诉。这些案件大多以邵某主动撤诉结案,原被告是否私下调解不得而知。但奇怪的是,邵某留给法院的地址竟然是别人的住所,业主声明房屋是自己居住,没有销售、租赁,她也不认识索赔者邵某。邵某的身份引起了网友的质疑,说他很可能是职业打假人,他知假买假是为了索要高额赔偿。问题来了,职业打假合不合法?这种行为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我们来听王兴华律师的分析。

        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职业打假合不合法?

  职业打假并不违法,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的法院会支持对打假人进行高额赔偿,有的法院却认为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但是结合最高法发布的相关规定来看,在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要求赔偿的行为都是会被支持的,这也体现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行业管理的严格性。但是牟利性打假人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根据敲诈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最高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论职业打假人还是生产食品的商家,都应当遵守法律,不要钻法律的空子。

  在实际生产生活过程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多样,存在采用合格证书标注、合格标签等方式,以示该产品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的承诺如果买有相关标注,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职业打假合不合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苦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已久,职业打假人本应是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为民众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维护群众权益,净化消费市场的作用,但是邵某的种种行为显然是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不仅违背了打最初的意义,还抓住王女士法律意识薄弱的缺点借机敲诈。

  牟利性打假人,不仅不能净化消费环境,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对社会的价值风向产生错误的引导,如果职业打假人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法》的订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假人为此谋利的行为早已与初衷背道而驰。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行为远远超出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可能是为了营利,可能是为了监督市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是前者,则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

  如果是后者,则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向执法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不法商人进行行政处罚,个人不应允钻法律的空子,依消法对商人进行民事惩治。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在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同时,应需要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应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裁判时也应当注意区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的不同,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更应区别对待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不同要求,准确认定案涉扣肉的性质。”从而做出有温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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