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幸双方均无大碍”,看到新闻后很多网友松了口气同时,纷纷指责视频中女孩的家属,在如今交通事故高发的时代,如此惊悚的场景竟然发生在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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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玉溪的一名5岁女童跑入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小女孩倒地后很快爬了起来,又飞快越过其他行使的车辆跑向道路对面。
所幸最后小女孩和摩托车主双方均无大碍。
经认定,小女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加速横过道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全责,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
在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上不少家长朋友喜欢晒出自己的孩子,“人类幼崽有多可爱”等词条也一度攀上热榜,然现在有网友吐槽,幼崽和熊孩子间只隔了个监护人。
看管不当发生事故,我们能责怪孩子还是无辜的车主?如果是汽车又会造成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四,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作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他们孩子的安全。
儿童过马路往往是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
所以当孩子被撞过马路时,监护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点评
网友们可以看到在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是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规定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因为自身的机动性,灵敏度往往优于非机动车。
发生紧急事态,车辆通过可以减速、车体质量、硬度等躲避危险,处于明显优势地位。
行人和机动车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由于机动车比非机动车危险大,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抑强扶弱”的法治精神。
但是法律的庇护,不意味行人有恃无恐,存在“司机不敢撞”,“汽车让道”的侥幸心理,司机驾驶机动车除了关注四周路况,避免车主间的剐蹭,还要兼顾冲出车围的行人,不免强人所难。
作为家长,更是要正面引导孩子,履行监管职责和教育义务,提高儿女的安全意识,协同学校促进家庭和学校教育共同发展。
发现情况及时进行批评引导,守护祖国未来积极阳光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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