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政策不合理也要遵循?总有老板打着为员工,为企业服务的旗号,无止境得压榨劳动者的生活空间。
而劳动者迫于生存的长久之计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非但不能得到老板的同情,更会面临愈演愈烈的加班常态。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04年9月入职苏州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该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己权益,韩某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无约定具体的加班时间,此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韩某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相关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在这个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赔偿员工20余万元。
目前,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名员工表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不是古代的卖身契,对于劳动者来说健康的身体才是工作和生活的本钱,为了加班舍本逐末这才得不偿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
同时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面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民法典》中提到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才是人类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
经常加班非但吃力不讨好,还会使免疫力下降,感冒、过敏、胃肠感染等疾病找上门。
劳动者是与事业单位共进退的命运共同体,如果企业为了业绩压榨员工的生活空间,会使员工丧失对企业的归属感,降低团队的凝聚力,增加劳动力流动率,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企业应当专注发展员工培训机制,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合作共赢。
企业文化建设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在动力,更是保证企业长盛不衰的核心竞争力。
一个企业如果拥有好的用人理念,无疑会吸引更多优秀员工加入,有助于企业整体文化提升同时得到优质的工作成果,进而创造辉煌的业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