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晚,公安机关接到南昌钰珑湾物业服务中心报警,称小区有楼栋出现以该物业名义张贴的《关于女性业主养狗的安全提示》,被人拍照后在网上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开展调查。经查实,违法人员查某平(男,系钰珑湾小区业主)因其怀孕的妻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女性业主所养的宠物狗惊吓到,遂怀恨在心,于7月12日晚虚构事实编造《安全提示》,并以物业中心的名义张贴在楼栋电梯口进行泄愤,其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查某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我们如何看待这名男子的行为?
王兴华律师认为,现代社会大家都喜欢用各种方式表达个人观点,言论可以自由,但是不能任性妄为。这名男子为了泄愤将安全提示的内容编造得十分不堪,造谣的成本可没你想象得那么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恶意散布谣言的,将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也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而且针对本案来说,这位男子为了这则安全提示的“真实性”,还伪造了物业管理中心的公章进行加盖,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受害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王兴华律师认为,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对方涉嫌触犯诽谤罪,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云律师表示:
造谣是要付出代价的,切不能认为恶作剧不会触犯法律,相反,无事生非、造谣生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谣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有基本的甄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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