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6日,王某搭载女同事一起去上班,因为雪天路滑,发生事故,造成了女同事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之前两次王某向女同事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来看,属于有偿搭乘,王某依法应对同事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172.69万元。
“有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在本事件中,有偿搭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视为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那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司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因为司机的过错使搭乘人受到损害时,司机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无偿搭乘”司机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仅仅是出于好意而无偿让朋友搭乘顺风车,那只有当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乘客造成损失时,才能向司机索赔,可见在有偿搭车活动中,司机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如何看待法院判决王某赔偿170多万赔偿款?
王兴华律师称,相信王某出发点并不是要挣取女同事的车钱,更多的是想给同事提供便利,但是造成这样的事故,给女同事带来了终身的痛苦,赔偿170万也是公平合理的,“好意”无法抵偿“责任”,当方向盘在你手中的时候,一定要为身边的人负责。
京云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
拼车行为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双方有意长期保持搭顺风车的关系,最好作出明确的约定。在长期搭顺风车的过程中,不可知因素较多,建议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好解决方式,更需要大家在驾车、乘车时注意安全。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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