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突发疾病身亡,法院:认定工伤!
2022-08-11 阅读:895 京云律师
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突发疾病身亡,法院:认定工伤!
近日,广东广州,一男子下班后继续用微信工作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关注。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晚上7点40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他还在通过微信和同事、客户洽谈工作,他最后和同事的聊天时间是晚上7点22分,也就是发病前的20分钟。晚上的7点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里,其他同事还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觉得,这应该算工伤。但当地的社保局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诉讼,直到二审才认定为工伤。
多数网友纷纷表示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有的网友认为打工人很无奈,加班是常态,吐槽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大概都是不用加班的吧。”更有甚者,网友支持强烈要求下班后关闭一切工作app,表示通讯发达带来的精神负担真的不是一般的大。下班后真的不想再浪费精力到工作上。也有网友表明:“审判应该与时俱进,二审法院是个非常合理的一个判罚。下班要求员工处理工作,恰好出了问题,当然应该算工伤。”还有网友表示“希望审判能视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而不是一字一句套用法律条文。”
那么,二审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员工在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发病,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实践中,对于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当不完全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和地点。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居家在线办公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工作方式,微信做为大众通讯工具,使得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
所以因工作需要,为了单位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用微信处理工作的,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在此间突发疾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合法合情的,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王兴华律师也提醒劳动者及其家属: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办公,都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都会成为重要证据。用人单位也要更加关切职工的身心健康,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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