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男子在陕西勇救5人后不幸遇难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日上午11时50分许,在附近路过的几位务工人员听到石桥方向传来一声巨响,抬头竟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冲破石桥护栏一头扎进水库中,并朝水库中央逐渐漂移,同时传来的还有女人的呼救声和孩子的哭声。蒋正全和他的两位工友跑向岸边后,从土坡上冲下,先后扎入水中,朝落水车辆游去,在这期间几人没有丝毫的犹豫和停留。事后,蒋正全的工友们在采访时说,事发紧急,当时他们都没多想,一心只想救人。跳入水库时,三人连鞋都没来得及脱。
但让人痛心的是,在营救完被困人员后,蒋正全却因为体力耗尽,不幸牺牲。
蒋正全将生的希望留给别人,将死的危险留给自己。本来答应好孩子“十一”回家,如今却成为一个‘失信爸爸’,本来答应再干两年,回家守亲尽孝,如今却成为一个“不孝子孙”,永远留在了异土他乡。
8月11日上午,中共西安市阎良区委政法委员会发布消息称,经当地街道申报区委政法委调查核实,拟对蒋正全等6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
据公示内容显示,经调查核实,蒋正全、程心灿、秦建平、刘同连、王建宁、王福利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奋力营救他人生命,情况属形,且施救行为不属于本人的法定职业、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与此同时,街道办已经收到当地村民和全国各地网友为蒋正全家属的捐款数万元。
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全社会都应该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坚强后盾。
获救者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为了保护见义勇为的人,民法典专门确立了一个“好人条款”,明确规定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得自己收到损害的,如果没有侵权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救人男子蒋正全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进行见义勇为而不幸身亡,即使说车内获救的五人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于蒋正全受害的过程也不存在过错,但是他们作为本事件的受益人,应当对蒋正全的死亡结果给予他的家属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损失、获救者的经济情况、受益情况来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为什么获救者不负赔偿责任?
王兴华律师称,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是对得救者的惩罚,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于蒋正全的一种弥补,为的是不让救人者寒了心,为的是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的美德。
京云律师提醒大家:
救人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但一定要量力而行,要用智谋去保护他人的性命,也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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