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老人在公交行驶途中强行拉开门下车,发生危险谁担责?
2022-08-29 阅读:1225 京云律师整理
危险!老人在公交行驶途中强行拉开门下车,发生危险谁担责?
我们都知道,公交车内的应急装备是关键时刻的救命稻草,在未遇到险情时不可随意触碰,可近日在北京,一位老年乘客在乘车时要在非公交站点强行下车,且擅自打开了公交车的应急装备,险些酿成大祸。
当时驾驶员出于安全考虑,拒绝了并提醒老人尽快坐好注意安全,谁知该乘客下一刻转身就打开了公车内的应急阀门,强行拉开车门,单脚伸出门外点地。此时车速在40千米/小时左右,驾驶员见状采取紧急制动停车,车内乘客被吓得惊叫。老人在车辆停下后随即离开。
网友看到这令人惊心的一幕,纷纷表示这位老人的行为太过任性和危险,年龄不是违法的借口,老人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对车上的乘客安危更是不负责任。
那么,老人的行为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只为自己而不考虑公共安全,老人这种行为太自私!根据我国相关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行上下公共交通车辆,如果对上述行为制止无效的,报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所幸老人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可能会被追究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如果司机紧急停车给老人或乘客造成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王兴华主任表示:虽然公交车司机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但是司机已经对老人尽到了提醒和制止义务,如果老人因为强行下车而受伤,那是由他自身的故意而造成,司机并不担责。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老人安全紧急刹车是唯一选择,如果因此而给车内乘客造成伤害,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也就是这位老人向其他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兴华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为了我们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乘车人应该自觉遵守乘车秩序,规范自身行为,公交不是个人的私家车,不能想上就上,想下就下,更不能恣意妄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法律链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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