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良、顾某音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原告王某1、王某3、被告王某4、案外人王某华四个子女,原告李某某系王某华之妻,王2系王某华之子。
2008年12月1日,顾某音因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1年4月,王某华因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9年8月25日,王某良死亡,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言明由王某1、王某3、王2共同继承系争房屋内属于其所有的份额。
王某良、顾某音生前按份共有该房屋,两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因继承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希望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被告认可王某良所立之遗嘱,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顾某音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要求系争房屋归其他继承人所有,并支付其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胜诉过程
首先,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包含父母、配偶和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顾某音死亡时,其尚存的继承人包括王某良、王某1、王某3、王某华和王某4,结合其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本院酌情确定该五人各继承系争房屋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王某华死亡后,其享有的十分之一份额当由王2、李某某继承。对于王某良享有的一半份额,鉴于王2表示接受遗赠,王某1、王某3未放弃继承,故当依照其遗嘱履行,由王某1、王某3、王2共同继承。
其次,双方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确认由原告享有房屋产权并支付被告折价款,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在析出被告的产权份额后,系争房屋剩余的权利人即本案四原告达成一致,确定由王某1、王某3和王2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李洪朴律师的主张,确定由王某1、王某3和王2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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