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积极维护委托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成功使得政府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及被告穿洞街道办事处(原为城关镇人民政府)因实施兴东大健康产业项目,于2015年5月采取未批先征方式征收城关镇赵家田村、三块田村、三棵树村集体土地。相关征地方案于2016年1月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原告系三块田村村民,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二被告为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进行实物登记确认后即组织人员于2016年7月27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主张,原告为某县穿洞街道办事处三块田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居住,因被告实施兴东大健康民族产业园项目,将原告房屋列为征地拆迁范围,二被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且未与原告协商即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职权,无权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另本案存在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行政决定即实施强拆的情形,二被告所提供的征收通知及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并不能成为其强拆依据,故本案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应属超越职权,且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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