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先生、费先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先生为费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工程进行装饰装修;费先生按工程进度给付马先生工程款。
协议达成后,马先生于5月12日至同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为费先生进行了装饰装修。
马先生为费先生装修期间,费先生给付马先生工程款20000元。
费先生尚欠马先生工程款14000元。
8月20日,马先生向费先生索要工程款时,费先生将马先生打伤。
马先生认为,费先生拖欠马先生的工程款已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后,费先生有点慌张,没想到对方竟然直接起诉了,于是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
律师分析:
费先生向律师介绍详细案情:马先生没有把活干完,他给了马先生20000元的施工费,马先生非让他先给他钱,马先生再干活。
费先生认为马先生干的活,自己根本不满意,现在活没有干完,已经做完的活也不合格。
故不同意给付李先生工程款14000元。
律师结合案件材料查明,费先生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雇佣马先生、及案外人孙先生做木工活。
双方口头约定,由费先生出料,马先生负责施工,劳务费按件计算,包括客厅过道吊顶、做卧室吊柜、做大衣柜、厨卫阳台吊顶、装门等各项木工活,费先生共支付马先生劳务费共计34000元,并先期支付李先生20000元。
后因为李先生未能全部完成木工活,双方遂发生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三)项之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依据该规定,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费先生为昌平区某房屋的业主进行装修,并雇佣马先生做木工活。
现无证据证明费先生、马先生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现马先生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属法律关系错误。
法院判决:
庭审中,律师表明主要观点:本案中,费先生为昌平区某房屋的业主进行装修,并雇佣马先生做木工活。
现无证据证明费先生、马先生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现马先生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属法律关系错误,应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最终,昌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通过此案例,京云律师提醒大家,装修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就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
如本案中,需要明确该合同性质是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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