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如何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2022-11-04   阅读:758   京云律师

公司的法人地位决定其财产独立,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其不是全部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现实中,存在很多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明、人事交叉使用、业务相同的情形,让与其交易合作的其他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交易还是与公司交易。

如何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在法律上,我们将这种财务、人员、业务多方混杂的情形称为法人丧失人格独立性,也就是公司“人格混同”。

 

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情形时,存在混同的多家公司和股东应当共同偿还同一单业务所产生的债务,要对同一个交易合作人负责。举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就是,A卖东西给B,双方签订了合同,B无法支付A的货款,但是由于B和C存在“人格混同”,那么A可以因此要求C也给他还钱。

如何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这个C可能是另一家公司,也可能是个人,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以为自己只用偿还公司的一部分债务时,他可能会以公司名义签订大量业务合同,赚来的钱都从公司账户进入自己口袋。

 

但是等到对方来找公司要货款时,他又说自己只是有限责任股东,将自己认缴的股份金额给了公司,就没有其余责任,因此债主只能找公司要钱,该股东则逃避还债义务。

 

这对于和该公司合作的交易方是极大的不公平和损害,不仅扰乱交易秩序,还会造成市场混乱。

 

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公司法》第20条则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既可以惩戒滥用权利逃避责任的股东,又可以保护交易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如何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怎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严格标准的,分为很多种情形:

 

1、如果有股东与公司的资金没有明确区分开,财务管理不严格,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形,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2、如果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时,则会被认定为业务混同;

 

3、在其他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该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比如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时,则会被认定为人事混同;

 

4、同样是其他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如果该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个场所办公的,则会被认定为场所混同。

 

 

对于人格混同的裁判原则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人格混同有一套裁判原则。接下来,我将举两个案例,说明法院对人格混同是怎么认定的。

 

1、两家公司之间互相授权签署合同、授权接收或支付同一笔款项时,构成人格混同。

 

案例:胖虎商贸起诉小美和大美家装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违约,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关于买卖该货物的授权是基于小丽公司授权给小美公司,再由小美公司授权给大美公司,因此小美和大美公司是共同被授权的。而关于合同款项的支付,也是先支付至小美公司,再由小美公司支付给大美公司。

 

以上销售合同、授权书、支付凭证证明了小美和大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虽然小美和大美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事实上相互之间的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小美和大美公司对违约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之间在签约、合同履行的主体、价款支付、印章管理、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方面均存在混同的,认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案例:碧莲电子起诉大刘和小刘塑料公司偿还欠付货款,法院审理发现两公司监事、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大量混同、财务人员相同,同一份合同有两家公司盖章,说明印章管理混同。此外,虽然碧莲电子是和小刘公司合作并签订合同的,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受到大刘公司指令送交货物,价款支付方面也是由大刘公司支付,足以证明两者存在人格混同。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一起偿还碧莲电子的货款。

 

 

京云观点

 

虽然“人格混同”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较为严格,且情形复杂,但若能取得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财产混同、人事混同、场所混同的相关证明,法院仍然会认定存在“人格混同”,并要求存在混同的企业或股东对相关债务共同偿还。

 

这类案件因为取证困难,调查繁杂,一般都是委托律师协助办理,因此在企业遇到此类情况时,最好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尽快取证,早日起诉,以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注意严格管理,和股东之间明确区分人事、财务和经营场所,股东不要超越权限做事,更不要滥用权利谋取私益,如果发现自己和公司之前有以上混同情形,请尽快处理,以免给自己埋下隐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