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朋友周某找到李某,说自己急着用钱,问李某能否借给她40万?
李某一听金额还挺大,自己本身手里没有这么多钱,不过自己手里有一笔父母存的钱。
周某听到此,便向李某承诺,每个月给李某4000块钱利息,并劝说李某:你父母的钱在你手里存着也是存着,不如先给我,你还能赚点利息花。
李某听完确实很心动,并且觉得周某是自己朋友,不借给她也有点不好意思,便直接把钱给了周某,也没有让周某打借条。
周某都如约给了李某4000块钱利息,但一月后,却没有如约支付。
李某的家人觉得周某不靠谱,要李某找周某要一个借条。
李某去找周某,周某便给李某打了个条,只写了: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李某本金40万。
借条没有写明利息,李某见周某写借条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也没有再较真儿,就拿着借条回家了。
李某通过微信和周某聊天,得知周某把钱放到一个叫丰某的人的手里,丰某每月返钱给周某,周某从李某那里拿的钱也是被放到丰某这里了。
李某一直有向周某问还钱的事情,周某也一直回复会还,有钱就还。
但是一年后,李某再次向周某要钱的时候,周某却态度强硬,称丰某现在不能给她钱,她也不能给李某钱,这钱算是李某和她一起投资的,两人应该风险共担。
李某见周某态度如此,于是打算起诉周某要钱。
02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周某提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系投资关系,李某知情周某是把钱给丰某了,由丰某返钱给她们。现在丰某不返钱了,李某应该和周某共担风险。
京云律师提出:周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李某已经将款项转账支付给周某,并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周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李某与周某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周某应该在李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偿还款项。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周某偿还李某本金40万,以及支付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成功帮李某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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