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场所设置母婴室,是为了方便宝妈们进行哺乳,是国家和公众对母亲们的尊重和关怀,可是当这种相对私密的空间被男士频繁闯入,宝妈们的隐私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11月8日,广西一女子发视频称在某医院母婴室喂奶时,一名男子连续4、5次闯入在饮水机上接水。当事女子称母婴室有标语明令禁止男士入内,且楼内另有饮水机和卫生间。自己和其她宝妈多次劝阻,但该男子“就像没听见一样”。
荔枝新闻致电广西妇幼保健院厢竹院区,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该院母婴室外面有门,里面有帘子,且做了提醒的标识,“但是有些人就看不到没办法”,呼吁尊重哺乳期女性隐私。对此,网友也表示,这名男子频繁乱闯母婴室,被提示后仍不收敛,实在是没素质!
那么,男士是可以随意进入母婴室吗?这种多次劝阻仍擅闯母婴室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表示:众所周知,母婴室是专用的功能场所,是为照顾哺乳期女性和产妇设置的休息场所,属于女性的私密空间,宝妈们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障,除非紧急或特殊情况,男士不得进入母婴室。
像这种多次劝阻后仍擅闯的行为,不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如果情节恶劣的话,还会构成违法行为,属于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马晓胜律师在这也希望男士们多注意适当的回避,尊重女性,为宝妈们提供一个安全的隐私场所。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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