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儿戏,可有人偏偏动了歪脑筋,将婚姻作为一场“交易”,以婚姻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处理了一起因假结婚而产生的纠纷。
梅女士为了孩子落户北京,通过中间人介绍,花了70余万元与北京房山的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约定由高先生代办孩子的户口,办成后两人再离婚。梅女士给了高先生和中间人共计70余万元。
婚结了,但户口没办成,梅女士把高先生和中间人告上法院,要求退钱,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
那么,为了落户而结婚,法律为什么不支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行为无效。梅女士与高先生在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这份合作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准则。
如果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其他有北京户口的居民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落户,以获取高额回报,这不利于户籍的公平取得及规范管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梅女士与高先生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王兴华律师提醒大家:借假结婚落户不可取!不仅最终达不到目的,而且还要承担时间成本、利息损失、不确定的人身风险、钱款被转移无法执行的后果等等。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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