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中,有些商家为了促销,经常会运用免费试用的手段来吸引顾客,而很多人正是因为免费而入坑。
殊不知,很多商家正是利用顾客贪小便宜的心理来占便宜,近期京云律所接到一个咨询正是由试用商品产生的纠纷。
案情简介
某商场为促销新产品,举行了一次化妆品试用活动,试用期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场支付货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贾女士在该活动期间选用了一套价值9000元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试用期为3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
贾女士用过一次后发现皮肤有红点,就没有再次使用。
由于事务繁忙,就将此事忘却了,不想30天后,商场通知她三日内支付货款9000元,否则将起诉至法院。
贾女士一时不知如何应对,遂咨询本所。
贾女士是否应当支付9000元货款?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本案中,虽然化妆品由于质量问题可以退货,但是贾女士未在试用期内向商家主张退货,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贾女士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购买”,因此要支付货款。
贾女士如何维权?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中贾女士需要支付货款,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作为消费者是可以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贾女士可以将化妆品提交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该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贾女士可以要求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试用买卖关系中,很多消费者经不住免费使用产品的诱惑而去尝试,往往忽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甚至还存在没有看清双方签订的合同情况下签订试用合同,而且还不保留合同,导致将来在发生纠纷后无法取得相关证据。
京云律所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试用商品时应该及时了解试用品得质量问题,同时在决定试用商品时,务必仔细研究试用合同中的约定,特别要注意退货的时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