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强拆能否要求赔偿?
2022-11-17 阅读:1802 京云律师
对于违章建筑大家应该都知道的,很多时候违章建筑是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危险,所以必须要拆除,但是总有漏洞,政府对建筑房屋进行强拆,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尤其是农村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的有很多,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怎么可能任凭不了了之,赔偿肯定是首选。这不苑先生就遭遇到了令他头疼的这件事...
2013年1月24日苑先生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销售轮胎。
2015年7月4日,河南省周口乡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城管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苑先生所经营的轮胎销售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限期苑先生2015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苑先生并没有同意。在接下来时间里,大队多次制作限期拆迁通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苑先生自行拆除,但苑先生都没有理会。
2015年8月10日,规划局在没有通知苑先生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全部强制拆除,得知此事的苑先生来到拆除现场,并与拆除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阻止拆除工作,但最终无济于事。苑先生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感到不满和愤怒。于是找到了京云律师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诉至法院。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在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苑先生就已经从相关部门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对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作出了说明,因此,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规划局在没有通知苑先生的情况下,对苑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对苑先生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并且至今没有对强拆事件给予任何补偿。请求规划局对苑先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规划局辩称:苑先生的房屋在拆除之前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己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由法律依据的,而且已经多次通知苑先生拆除违章建筑,但是他并没有理会,自己在拆迁前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拆迁行为并没有违法。
针对规划局的辩词,京云律师再称:整个强制拆除过程,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得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该确认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赔偿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在本案中,规划局没有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下,私自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支持京云律师的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经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应该对苑先生进行补偿。
京云律师提醒,实践中还存在建筑性质转化的问题,这主要是临时建筑超过批准的期限,就会由合法建筑转变为违法建筑。如果在批准期限内被拆除,可以要求补偿,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其次,该房屋不拆除是为了保护更大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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