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何况在21世纪的文明社会里,在公共场合拾到东西即使找不到失主,也不应该据为己有。可是偏偏就有些人,经不住诱惑,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动了歪心思,最后惹上官司。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迎来了胜诉判决。
金先生于2021年3月2日购买了一部华为折叠屏手机,谁知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一次坐地铁的时候,遗失在座位上。后金先生在望京地铁站警务室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进行调查,发现金先生遗失的手机被一名姓齐的先生捡拾。
金先生与齐先生取得联系,齐先生承认自己捡到手机,但是称已经丢失,金先生要求齐先生照价赔偿,遭到齐先生的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金先生经过比对,找到了专业强、胜诉高、口碑好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京云律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杨伟婷律师、毕山丁律师代理此案。
京云律师风采
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对于金先生来说,胜诉的意义在于拿回丢失手机的损失,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齐先生捡到手机拒不返还,称二次丢失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找到办案方向后,两位律师全面收集证据,并作出维权方案,将齐先生诉至法庭。
庭审中,齐先生辩称,
虽然自己捡到了手机,但是手机装在袋子里,自己并没有兴趣查看,更不知道袋子里装的是什么型号的手机。
京云律师认为,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称自己捡拾物为手机,但又以无兴趣查看为由,否认捡拾袋子内的手机是原告主张的华为折叠屏手机,其辩解理由公安民警都不信。原告购买的手机不足一个月丢失,其主张全额赔偿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988元。如果为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齐先生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被告称:
原告提交的购机发票及收据与显示手机的IMEI(移动设备识别码,每部手机具有唯一性)不符。原告称购买手机的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但是通过华为官网查询,收据显示的IMEI的手机保修到期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根据手机的相关保修政策,手机保修时间为购机之日起一年,原告如果是2021年3月30日购买,其保修期应当到2022年3月29日。
通过官网查询到的结果可以得知,原告丢失的手机与发票和收据显示的手机不符,亦或者是原告购买的是使用将近一年的二手手机,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手机的市场价值都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16988元,16988元为全新手机的售价,原告提供的收据与发票的关联性存在不可忽视的疑点,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齐先生提交的发票显示金先生购买的手机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根据华为官方的产品保修政策,产品保修期有购机发票的,以开票之日起计算,所以齐先生单独以华为官网上确定的保修期确定购买日期,没有依据。齐先生拾到手机后恶意占有,拒不还返,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违反社会道德,金先生购买的手机不足一个月丢失,有权主张全额赔偿,请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金先生提交购买收据、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购买手机的费用,齐先生虽在上诉意见中主张涉案手机应为二手机,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内容成立,亦不足以据此推断金先生购买手机的实际支出数额远低于收据载明价格。综合本案现有情况,金先生主张相应赔偿内容具有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齐先生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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