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房屋赠与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主张撤销吗?
发现房屋赠与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主张撤销吗?
2022-11-21   阅读:284   京云律师

欧先生和前妻卢女士育有一子小欧,小欧五岁的时候,欧先生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还签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卢女士抚养孩子,为了方便孩子和前妻居住生活,欧先生便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小欧,并办理了过户。

发现房屋赠与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主张撤销吗?

 

可后来欧先生偶然得知自己无法生育,便带着小欧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欧不是自己亲生的。欧先生想找前妻要回自己的房子,前妻觉得房子已经过户给小欧,而且这种赠与是履行抚养义务,属于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发现房屋赠与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主张撤销吗?

发现房屋赠与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主张撤销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欧先生可以撤销对小欧房屋的赠与。

 

首先,虽然前妻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即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因为赠与的房子已经过户,欧先生无法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且小欧做为受赠人也没有严重侵害欧先生等法定情形,欧先生无法主张法定撤销权。

 

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欧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等的错误认识,欧先生将房子赠与小欧是建立在认定对方是亲生儿子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上的,在小欧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时,欧先生并无赠与的意思,且赠与外人房屋此举会造成他较大的损失,欧先生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除此之外,欧先生可以向前妻主张抚养小欧的费用,如果给欧先生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的,可以向前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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