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予答复,严重侵害当事人知情权!
2022-11-29 阅读:680 京云律师
申请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律监察进行举报,上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家住乐亭县的村民苗女士告诉京云律师,2008年村民委员会分配了一处宅基地给自己建设住宅房屋用来居住。而在2018年12月开始,被告对村范围内包含自己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内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为了解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苗女士在2019年5月21日以EMS邮政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向苗女士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信息显示,管理委员会在2019年5月23日签收了苗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于2019年6月21日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被告始终没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苗女士认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所以苗女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原告没有提交补充申请材料,本次申请视为未申请。因代理人未提交委托手续及所申请的信息与申请人生活相关的证明,根据民事代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规定通过EMS邮政快递向代理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但代理人和申请人没有补交,本次信息公开申请视为未申请。
原告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由代理人统一向被告邮寄的,因代理人没有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时也未在寄件人栏标注代理人姓名,所以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抬头栏和向代理人邮寄告知书时快递收件人栏均以5位申请人中的一位朱女士的姓名代替。根据民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人的告知即为对申请人的告知。
综上,被告已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认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管理委员会收到苗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苗女士的申请作出相应的答复,但管理委员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苗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管理委员会称对案外人朱女士作出的补正告知是对苗女士代理人作出的告知,理据根本不足。
责令被告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苗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政府部门应当对民众关心的相关行政事项进行信息公开,但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具体的是否可以公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必须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则属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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