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权、甚至是怕麻烦而转身做隐名股东等原因,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大量客观的存在,但股权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现实中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的纠纷。
京云律所近期接待的王先生最近就为此事焦头烂额。
案例简介
几年前,王先生看到一家公司发展前景不错,碰巧该公司又开始增资。
王先生便想投入300万资金认缴该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王先生不便成为显名股东,于是王先生找到好友李先生,协商由李先生开设的一家生产企业成为名义股东并签订了代持协议。
王先生履行出资义务后,每年获利颇丰。
但是不料有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电话后突然面色大变,原来好友李先生的生产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申请了破产清算,眼看代持股份就要被列为破产财产而清偿债权人, 王先生情急之下立即咨询律师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该股份?
律师分析
王先生遇见的问题涉及到了对名义股东破产时代持股权归属的认定,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股权归属如何认定?
当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就股权代持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一般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的归属。
此时,法院会就代持关系的成立与否、股权比例等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原则上,在隐名股东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对诉争股权享有所有权。
名义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能否要回代持股权?
在名义股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权归属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内部纠纷,应按上述规则进行认定。
但当名义股东破产时,股权归属问题不仅涉及到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利益,还涉及到名义股东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倾向很明显,均认为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相关规定,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破产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将登记在破产公司名下的股权认定为破产财产。
王先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名义股东进入破产程序,隐名股东虽然无法要回代持股权,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先向法院确认代持关系,随后通过申报破产债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先生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当然了,如果事先王先生有所防备,将名义股东的股份质押给自己,即使进入破产程序股权被拍卖,王先生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律师提醒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正常经营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适用的法律截然不同,处理争议的原则也大相径庭。
虽然不少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障碍被逼成了隐名股东,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只要履行了出资行为就可以高枕无忧,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隐名股东应当随时注意名义股东的情况,出现危险苗头时主动维权,避免情况恶化后回天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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