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有一个妹妹,自己参加工作后,妹妹尚未成年。为了改善家人的生活,田先生出资将家里的三间老房翻建成了九间,和父母妹妹一家四口居住于此,没过几年,房屋拆迁,被安置人是一家四口。
按当时的政策来说,田先生一家可以要三套房,然而因为家里没钱,田先生一家又不想失去优惠购房条件,所以家庭商量将三套房中的一套变卖用来购买另外两套,但卖一套房子折价款只有十几万,连一套房都买不了,所以田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个人贷款,将另外两套一大一小都购买了下来。
当时家庭内部约定最大的一套房子归田先生所有,但是,田先生的母亲单位有一些优惠条件,所以母亲就提出暂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而田先生和妹妹可以随时回来居住。就这样,大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由田先生居住,小房子登记在田先生的名下,由父母居住使用。全家人安置好了,本来特别融洽的家庭,却因为一次借款产生了隔阂。
2017年,田先生的资产出现了一些状况,向母亲借款,但是在期限之内没有还上,母亲十分不满。因此,母子关系急转直下,2018年妹妹突然联系田先生,说母亲已将大房子赠予给她,要求田先生腾挪房屋,否则就要起诉田先生,这让田先生非常气愤。
为此,田先生于2021年12月来到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栏目组进行咨询,栏目组邀请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现场解答田先生的问题。
王兴华律师认为,即便母亲将房产赠予了妹妹,但从老房修建贡献和购房出资角度以及居住权角度需要进行分家析产,这也是妹妹起诉后被劝撤诉的原因。王律师建议,田先生以此抗辩,并从亲情角度再与妹妹和母亲多做沟通。可就在今年,妹妹再次起诉田先生,法官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田先生限期搬家,腾退给她房租6000元。
田先生对这个判决是十分不认可的,他想知道,接下来他的权益该如何去争取?
王兴华律师通过与田先生沟通了解到,当初妹妹起诉田先生,一审判决田先生败诉,法官明确告知田先生继续上诉,然而田先生因为交不起诉讼费撤诉,对此,王兴华律师分析,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拥有自由裁量权,田先生因为没钱诉讼费从而错失了对案件的一个主动权,它可以通过申请免交诉讼费或者缓交诉讼费来解决这一问题,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另外,针对法院判决的问题,王兴华律师指出法官其实处理起来是有难度的,因为毕竟田先生没有进行析产,法官就采取了几个措施,第一、从表面上来看,田先生的母亲是可以主导自己的产权,第二、田先生本来应该有他应有的份额,就是有自己的一个小房子,在没有进行析产的情况下,法官根据这个情况就结合产权登记现状来进行家产分割。
王兴华律师认为有一点是有争议的,就是实际法官处理这个案件是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少了一个程序,法官为了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又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个意思就是好像有不妥之处,但是法官是被逼无奈的,大概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法官让当事人起诉,但是没有起诉;
第二、家庭本来应该是和睦温馨,应该解决问题,法官是出于好心调解矛盾;
第三、双方还有所得,出于兄弟姐妹之间或者父母之间的感情。现在关键是法官的认知是非常重要,需要二审法官给予认可,再给一次机会将家产分割。
还有一个逻辑思维,田先生的妹妹起诉田先生去腾房,虽然说田先生的母亲表面上有产权证,但是田先生的妹妹在家庭关系里面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在这个家庭关系里面,明知房产背后实际存在家庭共有,需要重新分家,而田先生的母亲和妹妹单方面的操作,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说是条件不具备,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的话,需要田先生的母亲或妹妹把家产分清楚。
那么,田先生的负担就会比较轻了,在产权没有析产的情况下,田先生不具备腾房条件,以此为由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王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对田先生不利,但是二审还有挽回的机会,田先生需要从两方面做好应诉准备,第一,妹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第二,产权没有划分,不具备腾房条件。
王兴华律师认为,田先生打了这么长时间的官司,相关的证据应该收集的差不多了,但是这些证据等于认定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基本是没有改变房子是共有的前提,大家是共有的居住权。在这个案件对方起诉的过程中,对方也有好多说法和语言,应该在笔录中都能找到对咱们有利的点,然后再组织一下进行分家析产,尽量是能够多分一些,这就可以了。至于这件事如何去完成,王兴华律认为第一是需要上诉,在上诉的同时要及时的把缓交诉讼费,免交诉讼费给加上去,再给法官去交涉我们的观点。如果二审法官认为我们还能够起诉的话,那就再去起诉,虽然有困难,但是田先生还是要更多的努力,好好把这个官司给打下去。
最后王兴华律师建议大家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要找专业的人士来帮忙,不要因为一点点的困难,比如说诉讼费等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有些事情是可以避免的,有些事情也是可以争取的,希望田先生可以理清思路,调整好自己的状态,好好的应对二审,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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