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建筑市场需求的挂靠业务
“挂靠”,顾名思义,是指某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的行为。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挂靠的本质同于“借用”,表现为一个企业或组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名义或专业资质并对外承接业务的现象。
各行各业都有挂靠现象发生,比如导游资格证挂靠旅游公司;特许金融分析师挂靠投行;执业药师资格证挂靠药店等。
建筑行业人员应该对这个词非常熟悉,现实中有大量一级建造师将资质证书挂靠在某建筑企业谋求经济利益,同时为该建筑企业提供满足招标需求的专业资质。
还有很多包工头或有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小企业,本身没有参与高等级资质工程投标的资格,但可以帮助具有这种资格的建筑企业中标并承揽该项目工程,双方通过签订“联营合作”或“内部承包”协议书达成合作关系。
被挂靠人收取高昂管理费,只形式上对施工过程管理监督,挂靠人获得高资质施工项目,可以赚取不菲工程报酬。
这种合作看似是互利共赢,实际存在大量法律风险,很可能一着棋错,满盘皆输。
被挂靠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承包协议》中的约定置身事外吗?
被挂靠企业对外以自己名义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对施工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负责,不能以其仅出借相应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为由而要求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挂靠合作协议中必然会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但这不是万能条款,一旦挂靠人在施工中有违法违规操作,被挂靠人也不能置身事外。
某企业与杨某签订《联营合作投标暨施工协议书》,约定:共同承担厂区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施工;企业按2%向杨某收取管理费。
企业负责招投标、签订合同和监督施工;杨某负责具体施工、保障质量及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双方约定公司不对施工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负责,杨某对施工质量结果的瑕疵负违约责任,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此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事宜,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先后多次被建设单位下达通知,要求企业领导现场督办,更换施工队伍。
然而杨某私自撤离人员,使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同时,因为杨某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款和材料费,导致多家公司和个人起诉企业,企业先后应诉、上诉十余次,实际支付各项赔偿和费用共七百万。
企业在重重诉累下精疲力尽,损失惨重,我所律师介入后,立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当即制定案件处理方案并着手实施。
首先是行使追偿权,企业与杨某签订的《联营合作投标暨施工协议书》,名为联营合作,实为杨某借用企业的资质,属于挂靠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则企业为杨某垫付的款项及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杨某应当给付企业。
经过核对账单、精密计算,我们确定杨某应偿还企业共7,025,564元。
其次是应诉材料准备与分析,我所律师对杨某参与的本案相关诉讼中签署认可的事实与金额进行核查,发现杨某对其应赔付的款项没有异议,从而证明杨某对企业已经垫付的金额给予认可。
然而在诉讼中,杨某提出拒绝承担诉讼费用,认为该项不属于垫付款项,也不属于必要费用。
我所律师通过研究双方签订的《联营合作投标暨施工协议书》发现该合同第四条12项约定,由于工程施工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处罚费用均由杨某承担。
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正是因为杨某拒不支付案外人材料费等原因形成的,是为了查明事实,以致产生的诉讼费用,是杨某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我方答辩意见,本案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企业通过诉讼挽回七百万损失,总算守得云开见月明!
利益与风险并存,挂靠并非万能
律师提醒:建筑企业不要只看见眼前的利益,从而忽视背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被挂靠人只能获得比例较小的管理费,却承担着潜在的巨大法律风险。
挂靠现象丛生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施工质量,破坏建筑行业主体诚信体系。
每年因挂靠经营合同产生的诉讼不胜枚举,各建筑行业主体应引以为鉴,不要轻易跨越法律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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