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的段女士,为了从叔叔手里拿回属于自己的诉争房屋居住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一审遭遇败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代理段女士二审胜诉,成功拿回诉争房屋的居住权。
2001年6月18日,段女士的奶奶陈大妈与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东城区海运仓地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陈大妈在危改区范围内居住的非成套正式房屋1间就地安置并自行周转,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陈大妈,儿子段某禄,孙女段女士。
协议签订后,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就地安置陈大妈一套两居室的房子。陈大妈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08年,陈大妈的另一个儿子段某轩以396000元购买了诉争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段女士作为就地安置协议书中的应安置人口,对诉争房屋具有居住权,如今房屋被陈大妈转卖给段某轩,段女士失去了居住权,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状书将段某轩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由陈大妈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而来。段女士作为《东城区海运仓地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协议书》的被安置人之一,依法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所有权居住使用。但现段某轩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应为独立占有。现段女士向段某轩主张对诉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咨询北京的律师寻求解决办法。经过多方了解,段女士最终选择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曹金玲律师、冯文春律师代理她维权。
京云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一审中对方的观点,并根据对方观点搜集相关证据以论证己方观点,曹金玲律师、冯文春律师经过反复打磨,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逻辑缜密的上诉状。
法庭上,京云律师指出: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段女士是否有权向段某轩主张居住使用诉争房屋?
根据《东城区海运仓地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协议书》及一审法院调取的派出所证明信的内容,可以认定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确认了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故不论段女士是否与陈大妈存在共居等因素,都不能否认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段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虽然陈大妈取得诉争房屋之后,将其出卖给段某轩,且段某轩已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但段某轩的购买行为并不改变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安置所得的事实,且段某轩参与了北京市东城区东颂年胡同老房屋的拆迁过程及 诉争房屋的买卖过程,应对段女士属于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处于明知状态,段女士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居住使用拆迁安置房屋,故段女士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在京云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笔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一宙法院的民事判决:段女士对诉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由段某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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