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周末,福建福州一位车主的维权方式火出了圈,因为私家车位被占,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这位车主直接叫来叉车把占车位的轿车扔进了河里。
对此,车主说了,“这破车我赔得起。”自己的车位,被别人停了,还联系不上对方,这事确实挺可气的,网友评价说这么干“虽然很解气,但是维权方式不可取”,“法律上不支持,道德上很赞同”。司机林某凯为自己的冲动也付出了代价,现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但我们更想知道的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找物业,还是找民警,都联系不到占车位的司机,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广宇律师表示:
业主购买的车位被他人霸占的,第一可以找物业处理,如果物业收取了物业费却不尽管理职责,没有协助业主解决问题的,业主可以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
第二可以直接报警,由警方通知车主挪车,如果对方恶意强占车位拒不挪车,警方可以依法挪置占车位车辆,若对方属于“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产”,违停车主还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业主还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停车费、占用车位使用费等。
马广宇律师也提醒各位车主,合法维权途径很多,切勿以暴制暴。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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