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的儿子小高想要在当地置办婚房,迫于囊中羞涩,便找老高借了180万全款买房,老高同意了,房子写在小高名下,但是两人约定好了,小高每月定期还款直至还清,同时房子产权是小高本人单独所有,与配偶无关,如果小高违反约定,老高要要回房屋。
之后,小高和小秦结婚,并把小秦登记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老高觉得儿子违反约定,给儿媳加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
那么,老高可以撤销儿子把房子给儿媳加名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广宇律师表示: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老高想要撤销儿子的加名行为,需要证明儿子小高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
老高借钱给儿子买房,即对儿子享有债权,儿子小高给儿媳加名,将对方登记为共同共有权人,是基于赠与发生的无偿行为,但是老高并不因此受到损害,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小高借款买房是为了和配偶共同居住使用,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以小高的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给儿媳加名,老高可以同时向儿子和儿媳主张债权,并不会对老高造成损害,老高无法主张撤销儿子给儿媳加名的行为。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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