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代理贵州贵阳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京云律师代理贵州贵阳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2022-12-02   阅读:875   京云律师

贵州贵阳市张女士的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张女士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额损失,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自己并不了解。几经咨询,张女士选择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京云律所的罗红律师、冯文春律师代理该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胜诉。

 

张女士是贵阳市花溪区某村村民。2013年6月,张女士与前夫陈先生在贵阳市花溪区某村修建两层房屋一栋。2018年6月24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女士报警处理未果。张女士对此感到气愤又无奈,委托京云律所的罗红律师、冯文春律师代理其诉讼。

 

 

 

 

 京云律师风采

 

京云律所罗红律师、冯文春律师以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街道办事处辩称:

 

被上诉人在案涉房屋拆除当日已经报警,其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同村案外人诉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案也经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早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拆除房屋的主体,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即使案涉房屋为被上诉人修建,但其并未经过申请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私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系应拆除的违法建筑。

 

 京云律师对此作出反驳,指出:

 

首先,张女士在起诉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案件中,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提供了被告贵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贵筑街道办事处拆除了陈先生房屋,而陈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已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明确给予张女士。因此,张女士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其次,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有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未授权街道办事处有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

 

现贵筑街道办事处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少作为强制拆除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公告程序,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超越职权。鉴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并无可撤销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应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可了京云律师罗红、冯文春的意见,判决确认贵筑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宣判后,贵筑街道办事处不服,向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京云律师用自己过硬的专业能力,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文件,并从繁杂的调查资料中抽丝剥茧,找到关键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无懈可击的辩论,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贵筑街道办事处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京云律所成功帮助张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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