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案例 | 有约定就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吗?
京云案例 | 有约定就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吗?
2022-12-02   阅读:8752   京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开办幼儿园,约定租期20年。

 

租赁合同里同时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

 

8年后,公司突然通知杨某要与其解除合同,让他尽快搬走。

 

杨某认为租赁合同正在正常履行中,公司突然解除合同不合法,遂回复公司拒绝搬走。

 

但是没想到杨某口头拒绝公司之后没几天,就接到了公司发来的律师函。

 

律师函的内容是公司要与杨某解除合同,并且同意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限杨某收到通知后10日内处理完此事,否则就起诉杨某。

 

杨某收到律师函后傻眼了,不知道律师函说的是否合法。

 

查看了自己签订的合同,里面确实有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

 

但是开办的幼儿园正在经营中,突然搬走,涉及太多问题,就算是想搬走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搬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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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和杨某详细了解完案情,并且仔细审核了杨某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后,京云律师认为:

 

①案涉租赁合同有效。

 

由于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租期20年、限定功能为幼儿园,从订立合同本意看,双方并无同意公司可任意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双方对合同期限20年约定形同虚设。

 

杨某承租本案诉争场所用于开办幼儿园,必然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建设、办理开办手续、招生等工作,如在合同中同意公司可毫无正当理由任意通知解除合同,那么将使杨某为此遭受巨大损失,此不符合双方签约本意。

 

②诉争该款所在部分系对双方责任具体约定,且诉争条款对应结清其他相关款项性质、范围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该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利。

 

在杨某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形下,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

 

 

律师的分析给了杨某信心,不再担忧律师函的事情。

 

后来公司起诉杨某后,杨某随即委托了浩云律师代理此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提醒

 

 

通过此案例,京云律师提醒大家一些实务要点: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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