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魏先生贷款买了套房,之后与程女士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贷结清后房子的产权登记在魏先生名下,好景不长,两人在2015年自愿离婚,签了《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最近,程女士现急需用钱,觉得离婚时两人没有分房,想问前夫能不能分割房屋,魏先生觉得当时两人已经签了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而且时间已经过去近七年,程女士要反悔也早过了时效。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的,之后还能再请求分割房屋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程女士的诉求可以被支持。
首先,程女士和魏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针对财产,仅写明“无共同财产”,并未提及任何财产的分割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程女士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没有过时效,因为夫妻双方都是房子的共有权人,在离婚时,没有对房子分割,他们对房子仍为共有关系,而请求分割共有物并不受到时效限制。
所以,程女士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的房屋,比如请求前夫支付自己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和房子对应的增值部分,具体的金额,法院会考虑两人婚后共同还贷金额、购房总成本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值变动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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