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拒不支付违约金---京云律师助力维权胜诉!
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拒不支付违约金---京云律师助力维权胜诉!
2022-12-05   阅读:589   京云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日,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业主们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的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

 

后来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房屋因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向业主们交付房屋。业主们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开发商却辩称其未按时交房并不是因其恶意造成,而是由于政府审批机关在房屋验收审批手续上出现问题,导致房屋不能如期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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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迟迟不能入住新房,因此只能租房居住,而租房成本却远高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此,业主们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合理,要求开发商按照租金标准来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一直表示不能如期交房的责任并不是其造成的,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同意超出合同约定之外承担责任。因双方一直协商不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八十多户业主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集体维权。

 

胜诉过程

 

 

经过比较筛选,业主们最终选择了专门做房产业务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国龙律师接案之后,与八十多户业主进行了几场线上会议沟通,为业主们答疑解惑。并针对集体诉讼组建了专门的律师团队,经过律师团队研讨案件后,确定了具体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

 

并且王国龙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于违约金,其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并兼具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自由调节幅度,逾期交房违约金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故意约定了较低的违约金,在诉讼中,购房者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按照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王律师经过积极的调查取证,帮助业主们在诉求中调高违约金补偿比例。

 

 

王国龙律师表示,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请求予以增加。

 

法院采纳了王国龙律师的主张,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最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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