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一方年龄尚小,只能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去补办结婚登记。那么在此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张女士和尹先生是青梅竹马,还是同一年出生的,2015年,在两人二十岁的时候,双方家里办了结婚酒席,此后两人便生活居住在一起,2020年,25岁的尹先生出钱买下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没多久,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可好景不长,两人后来闹离婚了,张女士就想咨询一下,前夫在两人领证前买的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自己有权分割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虽然这套房子是尹先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但是并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要结婚的男女应到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虽然尹先生在购房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要从两人均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当两人达到法定婚龄,即尹先生年满二十二周岁时,两人即为夫妻关系。尹先生所购买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分割房屋份额。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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