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有一处房屋。因当地开展某项目,需征收孙先生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孙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孙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谁承想,区执法局以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被认定为违建。随后作出拟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
2017年12月1日,被告区政府下达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街道办带队,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强行将孙先生的房屋拆除。孙先生认为,无论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拆行为都未履行法定程序,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京云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刻开展工作,对实地进行考察走访。并分析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实施包括强制拆除房屋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流程。同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减少诉累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将区政府、街道办确认为适格被告。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对孙先生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辩称:1、原告房屋系违法建设,违法事实清楚。2、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告自认其房屋于2017年12月1日被拆除,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3、管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已被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羁束。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街道办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区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孙先生逾期没有拆除其涉案房屋,区政府作出书面批复,责成街道办对其辖区内涉案违法建筑负责组织依法拆除。区政府作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街道办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者,均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原告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其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后即提起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行政诉讼,需等待诉讼生效裁判结果,以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属于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被告在实施涉案房屋拆除时,并未告知原告实施拆除的时间及起诉期限,故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再次,区政府、西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依据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证实2017年12月1日对原告孙先生的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合法的其他证据。故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孙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提示:在强拆诉讼中,确认好适格被告是通过诉讼维权的重要一步。同时,在强拆行为发生的时候,一方面,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另一方面,要及时报警求助,虽然警察无法帮助我们直接解决纠纷,但是通过警察调查,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确认强拆实施主体,以便确认适格被告,提起强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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