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庭审过程
被告辩称,2016年11月27日,原告就这个项目向答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辩人收到上述申请后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指定专人并批示要求立即依法办理,随后答辩人向王先生提供了这个建设项目相关政府文件及材料。答辩人对王先生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王先生所诉称答辩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原告申请的所谓“专项规划”客观中并不存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均通过公开张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示,现场照片可以证实。其次,答辩人在官方网站平台上,早在2016年11月15日,就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明白纸”的形式进行了公开。在2015年3月3日也已将《总体规划》进行了公开。
对此京云律师表示:被告人民政府为了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启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该项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权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王先生提供了部分信息资料。不足的是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完备的履行告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而被告认为王先生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向公众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被告认为《专项规划》不存在,亦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京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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