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一些地方为为了压低补偿标准,或者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在没有经过违建房屋认定程序,就以被征收人房屋无证或证件不全等理由,以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违建为名,使被征收人接受较低的征收补偿安置条件,或者在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强制程序的前提下,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钱先生的房屋强拆案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今年45岁的钱先生是地道的老北京人。在北京某村有一处宅院。2018年7月开始,镇政府因某高速项目的需要用地,要征收钱先生的房屋。于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上门对钱先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测量登记,并多次上门沟通签订安置补偿事宜。但因补偿太低,双方未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
谁承想,2018年8月18日,镇政府在未签订任何协议,未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出动铲车,强制拆除钱先生一家的房屋,给钱先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面对野蛮强拆,钱先生悲愤至极,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寻求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钱先生跟京云律师详细的讲述拆迁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京云律师做出了严谨的判断,以及收集了有力的相关证据,便代理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房屋及围墙进行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
法庭上,被告镇政府辩称,一、原告住宅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覆盖范围。二、被告取得上级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拆迁。三、被告以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祁各庄拆迁事宜。原告拒不配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漫天要价,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安排拆迁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沟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且原告出具承诺书,称被拆迁院落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保留现有拆迁补偿利益。综上所述,原告住宅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覆盖范围,被告取得上级政府同意实施拆迁,并以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原告于拆除当日出具《承诺书》。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因被告镇政府称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本案被告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其次,对于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已签署《承诺书》,应当视为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诉讼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内容仅体现在院落内已无个人物品,不能体现原告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镇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京云律师与钱先生的不懈努力,面对原告提交的有力证据,加上京云律师的入情入理的法律分析,被告镇政府无言以对。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钱先生房屋及围墙的行为违法。
温馨提示
京云律师提醒:土地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所在,在征地拆迁中违法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拆房屋,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未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等等。当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不妨先咨询一下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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