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往往征地拆迁类案件率先开展的程序,在我们对征迁行为没有全面了解认知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来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本是合法的调查了解途径,但却经常遇到地方机关推诿,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近日,京云律师的委托人徐先生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了当地机关不回复也不予以说明的情况,当事人权利受损,随即在京云律师的指导下随即提起复议程序进行维权,最终胜诉。
经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徐先生来到当地开了公司。虽然人生地不熟,起步艰难,但经过多年努力,公司的生意蒸蒸日上,开始在当地小有名气。可因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需要,徐先生经营的公司被纳入项目范围内。徐先生公对于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公告真实性及征收补偿的合理性均存在较大疑虑。于是,2018年1月12日,徐先生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市城乡规划局邮寄申请公开自己经营公司所在地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然而,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1月17日签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的答复。
徐先生认为市城乡规划局被告作为法定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市城乡规划局对自己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为此,徐先生将希望寄托于专业律师。徐先生意识到在专业性极强的征收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唯有真正优秀的律师团队才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经多方咨询,他联系到北京京云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京云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为徐先生梳理案情,制定办案方案。随后,徐先生立即决定立即委托北京京云征地拆迁团队为自己维权。在受委托后,京云律师整理证据,启动程序,一纸状书将市城乡规划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市城乡规划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市城乡规划局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庭审中,被告市规划局辩称:涉案项目未在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市规划局处不存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原告公司以其经营场所在申请公开的涉案工程项目范围内为由申请公开该工程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符合申请事项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要求,因此,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职责。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市城乡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信息公开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复议或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权益受侵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维权将复议机关诉至法院。因此,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耽误维权时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