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如果要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属于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既然是行政强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规范: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要听取老百姓的陈述和申辩,还要告知老百姓应有的救济权利等。
而且如果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是没有直接拆房的权力的,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如果没有这些程序,就直接拆房,那么是违法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镇政府因为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拆除了村民的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在京云律师的助力下,终于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李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有一处宅院,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为响应城市某高速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李先生与区政府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8月18日,对李先生来说是极其“难忘”的一天。那天,在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屋就被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暴力强拆,房屋倒塌、烟尘四起,现场一片狼藉。李先生不仅经济损失严重,一家人也被迫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
望着一地废墟,李先生悲愤难抑。他知道,面对暴力行政的镇政府,仅凭他个人的微弱力量很难与之相抗衡。几番斟酌下,他决定委托在征收拆迁专业领域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其伸张正义。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师就该事宜进行了调查与分析,确定好办案思路后,很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一、原告住宅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覆盖范围。二、被告取得上级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拆迁。三、被告以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拆迁事宜。据拆迁工作人员反映,原告拒不配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漫天要价,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安排拆迁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沟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诺书,称被拆迁院落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保留现有拆迁补偿利益。综上所述,原告住宅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覆盖范围,被告取得上级政府同意实施拆迁,并以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原告于拆除当日出具《承诺书》。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因被告镇政府称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加之,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被告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其次,对于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已签署《承诺书》,应当视为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诉讼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内容仅体现在院落内已无个人物品,不能体现原告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镇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李先生宅院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