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想在上海买房,但是苦于没有购房资格,于是找到有购房资格的王女士,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黄先生顺利购买了房,王女士也协助黄先生共同向银行申请了房贷。
之后两人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黄先生个人所有,房贷也由黄先生个人偿还。可不料前不久黄先生遭遇意外去世,王女士却被银行找上门来,要求她偿还剩余的800多万贷款,王女士听到这个噩耗,悔恨不已,她不清楚当时自己只是假结婚,怎么就给自己揽上了巨额债务,她需要偿还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表示
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假结婚”,王女士只要和黄先生完成了结婚登记,就确立了婚姻关系。虽然是黄先生个人向银行申请的房贷,但房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女士协助共同办理,表明她知道申请的房贷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所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王女士和黄先生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黄先生个人还房贷,但这个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也就是银行的确认,银行仍有权就剩余房贷要求王女士还款,但是王女士还完房贷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黄先生遗产继承人主张追偿。所以提醒大家,为了买房而进行假结婚有很多风险,有正当需求的请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