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原告是亲兄弟,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且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及合法房屋。1981年被告从邻居处购买一块宅基地,号称西院,紧邻原告东院的宅基地。同年被告成为工人,买完宅基地后,一直没有居住。1987年被告将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出售给原告,次年原告在该院落修建地窖,被告的媳妇李女士进行阻止,要求原告支付购房款2000元。
原告支付完2000元购房款后,于1990年,将东西两院打通,合并成一个院落。2000年,原告重新修建了房屋,取得《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许可证》,将东西院共同翻建北房7间,和家人一直在本案所涉宅基地内居住至今。
随后几年,房价一路暴涨,农村的宅基地越来越值钱,被告后悔将房屋出售给原告,想要要回西院的宅基地。原告考虑与被告是自己的亲哥哥,当初,购买西院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
不曾想哥哥拒不承认出售过房屋。双方僵持不下,弟弟通过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将哥哥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才是涉案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其一,至今最原始的买房契约还在被告手中,如果被告同意把房子卖给原告,应该把买房契约一并交给原告。其二,原告说支付了购房款2000元,在1988年时2000元不是小数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将钱给了被告。其三,原告在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中所述的购房款交付时间为1998年,与开庭时陈述的1988年相互矛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就涉案院落存在买卖的事实?
针对被告的辩称,王兴华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经相关部门批准原告于2000年对涉案院落内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且新建后的房屋亦由原告居住至今。
对于农村房屋的拆除翻建属于村民日常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被告作为利益相关人对该过程明确知晓,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曾在原告完成翻建后的二十年内向其行使过追索权,而是任该状态持续行进,不符合常理,考虑到涉案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亦在原告处,参考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院落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因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
其次、对于被告辩称原始房契还在自己处故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的意见,因原始房契交付与房屋买卖事实存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故法院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购房款给付没有凭证的意见,由于双方系亲属关系,给付房款极有可能没有书面凭证,因此无购房款给付凭证不能一定推导出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结论。
最后、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买房时间前后矛盾的意见,对此被告表示该节目是一个即时性的节目,应该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听错了或者推算错了,此后也没有让其核对,因为三十年前不可能是1998年,结合节目中多次出现“三十年”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所作解释符合常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判决确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村西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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