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传统养殖业之一,养猪业在我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国现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生猪养殖国。有些老百姓指望通过养猪赚些钱,于是建个养猪场,成为养殖户。然而,比起养殖的高风险,养猪户最承担不起的,是养殖场被强拆的风险。
本指望养猪赚些钱,不料养殖场被强拆,多年心血,毁于一旦。京云律师的当事人林女士在遭遇强拆后,经历了上诉申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却遭驳回,随后,在专业京云拆迁律师的助力下,才得以维权!
林女士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水平,抓住了养殖投资风口,在当地承包了土地修建了养猪场。养猪场凭借着优质的猪肉,广受欢迎。自养猪场经营以后,也算赚得盆满钵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8月15日,当地城管分局向林女士经营的养猪场发出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林女士到该局接受调查。
由于联系不上林女士,当月16日,城管分局又向养猪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当日改正违法建设行为。18日,城管分局向养猪场发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要求养猪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建(构)筑物,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林女士以为不予理会便可相安无事,于是便将此事抛诸脑后。熟料,8月22日,城管分局便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经营的养猪场。
辛辛苦苦经营的养猪场被强拆,林女士当然要提起诉讼。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城管分局所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仅是其为最终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构)筑物所实施的准备行为,应属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作出271号裁定:驳回养猪场请求确认城管分局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行为违法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后,林女士不服,于是她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全面考察、深思熟虑后,决定委托京云律师代理办理此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京云律师前往涉案土地现场取证,获取了大量拆除后的养猪场及土地相片,并搜集整理了拆除前的养猪场图片及相关材料。随后,正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京云律师代理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城管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就一审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庭审中,被上诉人城管分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一审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建造时间、权利人等均未查明;2、被上诉人在一审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3、涉案文书已经载明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限于201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被上诉人程序严重错误,没有首先适用直接送达,在未履行送达前提下,行政相对人无法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18年8月17日制作,又责令同日拆除,严重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作出之前,被上诉人并未单独针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认定上诉人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修建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并责令其自行拆除,被上诉人在其后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也载明“本机关已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故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并非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实际为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系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属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故,法院理应受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裁定: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7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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