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未交付房屋,张友玲律师介入,法院判决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拆迁公司未交付房屋,张友玲律师介入,法院判决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2023-01-09   阅读:984   京云律师

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冯某委托,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委托人就未交付的房屋及赔偿款积极争取合法权益,使得委托人的利益得以保全。

 

 

一、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某小区的冯某的房屋在危改项目范围内,系被拆迁房屋,某拆迁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安置补偿工作。冯某一家共10幢房屋一起与某拆迁公司协商安置情况,冯某及其他五户亲属曾共同协商并手写拆迁安置测算单,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是交付6套房的方案。除冯某外的另五户亲属与某拆迁公司于2011年签订《房屋分配说明》。

 

拆迁公司未交付房屋,张友玲律师介入,法院判决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另外,冯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05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拆迁时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并且尚未签订《房屋分配说明》。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曾通知郑某到场,郑某亲自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并作公正声明书。某拆迁公司以此公证书要求内容未满足为由拒绝向冯某交付房屋。冯某以某拆迁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二、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郑某签署该声明书与案件无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冯某系被拆迁人,应由冯某与某拆迁公司签署拆迁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与郑某无直接关联性,亦不影响某拆迁公司与冯某交付房屋。并且由于冯某并未与某拆迁公司签订协议,此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且也不得就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而不交付安置房屋。对于未交付房屋期间对冯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补偿。

 

 

 

 

三、法院判决

 

 

 对于某拆迁公司是否有合法依据拆除冯某房屋,用于双方确认冯某为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某拆迁公司未与冯某签订协议,冯某原属房屋已经灭失。截至2019年10月22日,某拆迁公司未提供其通过正常途径拆除冯某的房屋证明,故无法证明拆除行为合法。对于冯某房屋被拆除后,未及时取得安置房屋的原因及赔偿责任。此证明责任在某拆迁公司,但举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某拆迁公司与冯某就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不能免除该公司未向冯某提供安置房屋的赔偿责任。由于2011年1月后,某拆迁公司已经准备好安置房屋,故某拆迁公司要求免除2011年1月之前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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